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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充实城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新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7〕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兴宁区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4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计划招聘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4名(详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兴宁区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纳入用编管理的人员(实名制在编人员、新人新机制人员)不列入此次招聘范围。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于2020年12月1日—12月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兴宁区卫生和健康局现场报名。
(1)报名表(见附件2)
(2)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相关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当年1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每人限报1个岗位,报考者所填写的报考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填写信息资料虚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考试成绩。
报名地点:南宁市兴东路55号兴宁区卫生和健康局9楼 915室,联系电话:3290718
2.资格审查
依据公布的岗位招聘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修改报考信息和改报其它岗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报考者。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在招聘工作各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招聘岗位有年龄、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要求等时间的计算,均截止至2020年12月1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3.开考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可不受招聘岗位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的限制,工勤岗位原则上要达到1:3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又确急需招聘人员的,经兴宁区卫健、人社部门批准方可开考。
4.改报岗位
对确定不开考的岗位,招聘单位及时通知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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