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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的总原则是什么?

来源:中公医疗卫生网 时间:2018-08-07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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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的总原则是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点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中公卫生人才网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相关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进行复习。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1.【单选题】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________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E.六级

1.【答案】C

可以看出,该题目的考点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分级总原则。在考试中,经常会以这种形式出现,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总原则的知识点。有关医疗事故总原则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的总原则如上,大家要牢记这个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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