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 确认材料
第八条 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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