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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
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人事档案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须经该机构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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